近日,長沙縣行政執法江背分局對轄區內涉水企事業單位進行了一次“大排查”、“大體檢”。當檢查至江背鎮福沖村某鋼化玻璃加工廠時,幾個白色桶子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
當了解到這是用來處理清洗油墨裝備的廢水時,執法人員立即警覺起來,迅速向領導匯報并邀請長沙縣行政執法局六分局執法人員來指導辦案。

執法人員正對轄區內涉水企事業單位進行檢查。
經查,該公司主要從事鋼化玻璃的制造,其在制造鋼化玻璃印花時,將清洗印花模具(印花網板)的油墨廢水排至廠房外兩個沉淀池,該公司員工陽某利用水泵將沉淀池的油墨廢水抽至3個裝水容器(白色塑料桶)。經過3天沉淀后打開裝水容器閥門,將部分廢水直接對廠房外的雨水溝進行排放,油墨廢水通過雨水溝流入雨水井,再經管道排入外環境。

執法隊員對工廠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
長沙縣行政執法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加工廠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外排第二個雨水井廢水化學需氧量、氟化物含量分別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一級標準355mg/L、3.8mg/L。外排第二個雨水井廢水中總鉛、總鎘含量分別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1標準68.9倍、65.1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長沙行政執法江背分局負責人王在峰表示:“此案件的發生既反應了企業本身環保相關知識的匱乏,也反應了其法律意識的淡薄”。
企業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認為通過簡單沉淀,排除上層漂浮的油漬就可以處理掉廢水中的油墨,從未意識到他們的行為會給周圍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也不知道外排廢水中的重金屬超過國家標準3倍便可入刑。
作為瀏陽河流域內的涉水企業,所排放的廢水最終都將流向我們的母親河,危害的是整個流域的生態環境。對于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長沙縣行政執法局依法重點防治,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