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鋼化玻璃
英文名稱: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Tempered glass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08-30發布2006-03-01實施
標準編號:GB15763.2-2005
前言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鋼化玻璃。
本部分為GB 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5.5,5.6,5.7為強制性條款,其它條款為推薦性條款。
本部分代替GB/T 9963-1998《鋼化玻璃》和GB 17841-1999《幕墻用鋼化玻璃和半鋼化玻璃》中對幕墻用鋼化玻璃的有關規定。
本部分與GB/T 9963-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本部分為強制性標準,GB/T 9963-1998為推薦性標準;
——修改了碎片試驗的方法和要求;
——關于引用文件的規則修訂為:區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鋼化玻璃和水平法鋼化玻璃的分類(本部分的3);
——納入了GB 17841-1999中對幕墻用鋼化玻璃的表面應力和耐熱沖擊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應力的要求(GB 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對玻璃圓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改了外觀質量的要求;
——刪減了透射比和抗風壓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樣規則;
——增加了對鋼化玻璃應力斑和自爆現象的說明(本部分的附錄A)。
本部分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全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建筑用玻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研究所、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建材工業技術監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江花新誼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無錫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楊建軍、邱國洪、韓松、莫嬌、龔蜀一、王睿、劉志付、李金平、朱梅、艾發智、鄔德華、莊大建、夏衛文。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發布情況為:JC 293-82《平型鋼化玻璃》、GB 9963-88《鋼化玻璃》、GB/T 9963-1998《鋼化玻璃》;GB 17841-1999《幕墻用鋼化玻璃和半鋼化玻璃》中有關幕墻用鋼化玻璃的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鋼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范圍
GB15763的本部分規定了經熱處理工藝制成的建筑用鋼化玻璃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GB15763的本部分適用于經熱處理工藝制成的建筑用鋼化玻璃。對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業裝備、家具等)鋼化玻璃,如果沒有相應的產品標準,可根據其產品特點參照使用本標準。
2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夾層玻璃
GB 11614浮法玻璃
GB/T 18144玻璃應力測試方法
3定義及分類
3.1定義
鋼化玻璃:經熱處理工藝之后的玻璃。其特點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壓應力層,機械強度和耐熱沖擊強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狀態。
3.2分類
3.2.1鋼化玻璃按生產工藝分類,可分為:
垂直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采取夾鉗吊掛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水平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采取水平輥支撐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3.2.2鋼化玻璃按形狀分類,分為平面鋼化玻璃和曲面鋼化玻璃。
4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產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要求。對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產鋼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質量由供需雙方確定。
5要求
鋼化玻璃的各項性能及其試驗方法應符合表1相應條款的規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為強制性要求。
表1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條款

5.1允許尺寸及允許偏差
5.1.1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邊長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單位為毫米)

5.1.2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對角線差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對角線差允許值(單位為毫米)


5.1.3其他形狀的鋼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由供需雙方商定。
5.1.4邊部加工
邊部加工形狀及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圓孔
5.1.5.1概述
本條只適用于公稱厚度不小于4mm的鋼化玻璃。圓孔的邊部加工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2孔徑
孔徑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稱厚度,孔徑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小于玻璃的公稱厚度的孔的孔徑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4孔徑及允許偏差(單位為毫米)

5.1.5.3孔的位置
1)孔的邊部距玻璃邊部的距離a不應小于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1所示。

2)兩孔孔邊之間的距離b不應小于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2所示。

3)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c不應小于玻璃公稱厚度d的6倍。如圖3所示。
注:如果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小于35mm,那么這個孔不應處在相對于角部對稱的位置上。具體位置由供需雙方商定。

4)圓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許偏差
圓孔圓心的位置的表達方法可參照圖4進行。如圖4建立坐標系,用圓心的位置坐標(x,y)表達圓心的位置。
圓孔圓心的位置x、y的允許偏差與玻璃的邊長允許偏差相同(見表2)。

5.2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2.1鋼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厚度及其允許偏差(單位為毫米)

5.2.2對于表5未作規定的公稱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許偏差可采用表5中與其鄰近的較薄厚度的玻璃的規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5.3外觀質量
鋼化玻璃的外觀質量應滿足表6的要求。
5.4彎曲度
平面鋼化玻璃的彎曲度,弓形時應不超過0.3%,波形時應不超過0.2%。
5.5抗沖擊性
取6塊鋼化玻璃進行試驗,試樣破壞數不超過1塊為合格,多于或等于3塊為不合格。
破壞數為2塊時,再另取6塊進行試驗,試樣必須全部不被破壞為合格。

5.6碎片狀態
取4塊玻璃試樣進行試驗,每塊試樣在任何50mm×50mm區域內的最少碎片數必須滿足表7的要求。且允許有少量長條形碎片,其長度不超過75mm。

5.7霰彈袋沖擊性能
取4塊平型鋼化玻璃試樣進行試驗,必須符合下列(1)或(2)中任意一條的規定。
(1)玻璃破碎時,每試樣的最大10塊碎片質量的總和不得超過相當于試樣65m2面積的質量。
(2)散彈袋下落高度為1200mm時,試樣不破壞。
5.8表面應力
鋼化玻璃的表面應力不應小于90MPa。
以制品為試樣,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規定為合格,2塊試樣不符合則為不合格,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3塊試樣,如果3塊全部符合規定則為合格。
5.9耐熱沖擊性能鋼化玻璃應耐200℃溫差不破壞。
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當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以上不符合時,則認為不合格。當有1塊不符合時,重新追加1塊試樣,如果它符合規定,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不符合時,則重新追加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則為合格。
6.試驗方法
6.1尺寸檢驗
尺寸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
6.2厚度檢驗
使用外徑干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邊15mm內的四邊中點測量。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即為厚度值。并以毫米(mm)為單位修約到小數點后2位。
6.3外觀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按GB 11614方法進行。
6.4彎曲度測量
將試樣在室溫下放置4h以上,測量時把試樣垂直立放,并在其長邊下方的1/4處墊上2塊墊塊。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水平緊貼制品的兩邊或對角線方向,用塞尺測量直線邊與玻璃之間的間隙,并以弧的高度與弦的長度之比的百分率來表示弓形時的彎曲度。進行局部波形測量時,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沿平行玻璃邊緣25mm方向進行測量,測量長度300mm。用塞尺測得波谷或波峰的高,并除以300mm后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彎曲度,如圖6所示。
6.5抗沖擊性試驗
6.5.1試樣為與制品同厚度、同種類的,且與制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造的尺寸為610 mm(-0mm,+5mm)×610mm(-0mm,+5mm)的平面鋼化玻璃。
6.5.2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附錄A的規定。使沖擊面保持水平。試驗曲面鋼化玻璃時,需要使用相應的輔助框架支承。
6.5.3使用直徑為63.5 mm(質量約1040 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在距離試樣表面1000 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沖擊點應在距試樣中心25 mm的范圍內。對每塊試樣的沖擊僅限1次,以觀察其是否破壞。試驗在常溫下進行。
6.6碎片狀態試驗
6.6.1以制品為試樣
6.6.2試驗設備
可保留碎片圖案的任何裝置。
6.6.3試驗步驟
6.6.3.1將鋼化玻璃試樣自由平放在試驗臺上,并用透明膠帶紙或其他方式約束玻璃周邊,以防止玻璃碎片濺開。
6.6.3.2在試樣的最長邊中心線上距離周邊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徑為0.2mm+0.05mm的小錘或沖頭進行沖擊,使試樣破碎。
6.6.3.3保留碎片圖案的措施應在沖擊后10s后開始并且在沖擊后3min內結束。

6.6.3.4碎片計數時,應除去距離沖擊點半徑80mm以及距玻璃邊緣或鉆孔邊緣25mm范圍內的部分。從圖案中選擇碎片最大的部分,在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計數框計算框內的碎片數,每個碎片內不能有貫穿的裂紋存在,橫跨計數框邊緣的碎片按1/2個碎片計算。
6.7散彈袋沖擊性能試驗
6.7.1試樣
試樣為與制品相同厚度、且與制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造的尺寸為1930mm(-0mm,+5mm)×864mm(-0mm,+5mm)的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
6.7.2試驗裝置
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附錄B的規定。
6.7.3試驗步驟
6.7.3.1用直徑3 mm的撓性鋼絲繩把沖擊體吊起,使沖擊體橫截面最大直徑部分的外周距離試樣表面小于13 mm,距離試樣的中心在50 mm以內。
6.7.3.2使沖擊體最大直徑的中心位置保持在300 mm的下落高度,自由擺動落下,沖擊試樣中心點附近1次。若試樣沒有破壞,升高至750 mm,在同一試樣的中心點附近再沖擊1次。
6.7.3.3試樣仍未破壞時,再升高至1200 mm的高度,在同一塊試樣中心點附近沖擊一次。
6.7.3.4下落高度為300mm,750mm或1200mm試樣破壞時,在破壞后5min之內,從玻璃碎片中選出最大的10塊,稱其質量。并測量保留在框內最長的無貫穿裂紋的玻璃碎片的長度。
6.8表面應力測量
6.8.1試樣以制品為試樣,按GB/T 18144規定的方法進行。
6.8.2測量點的規定
如圖7所示,在距長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于長邊的2條平行線,并與對角線相交于4點,這4點以及制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若制品短邊長度不足300mm時,見圖8,則在距短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于短邊的兩條平行線與中心線相交于2點,這兩點以及制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不規則形狀的制品,其應力測量點由供需雙方商定。
6.8.3測量結果
測量結果為各測量點的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
6.9耐熱沖擊性能將300mm×300mm的鋼化玻璃試樣置于200℃±2℃的烘箱中,保溫4h以上,取出后立即將試樣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應保證試樣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min后觀察玻璃是否破壞。
玻璃表面和邊部的魚鱗狀剝離不應視作破壞。
7檢驗規則
7.1檢驗項目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型式檢驗技術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為必檢項目,其余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出廠檢驗厚度及其偏差、外觀質量、尺寸及其偏差、彎曲度。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2組批抽樣方法
7.2.1產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按表8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8抽樣表(單位為片)


7.2.2對于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制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它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判定規則
若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表8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彎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包裝
玻璃的包裝宜采用木箱或集裝箱(架)包裝,箱(架)應便于裝卸、運輸。每箱(架)宜裝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玻璃與玻璃之間、玻璃與箱(架)之間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損和玻璃表面的劃傷。
8.2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每個包裝箱應標明“朝上、輕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濕”等標志或字樣。
8.3運輸
運輸時,玻璃應固定牢固,防止滑動、傾倒,應有防雨措施。
8.4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不結露或有防雨設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