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網站近日發布關于終止對武漢長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利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審核的決定。

上交所于2023年3月4日依法受理了長利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請文件,并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核。
日前,長利新材和保薦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上交所提交了《武漢長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撤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請報告》和《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撤回武漢長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申請撤回申請文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終止對長利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審核。
長利新材從事玻璃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公司控股股東為長玻實業,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長玻實業直接持有公司20,628.4615萬股股份,占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86.9422%。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易喬木,易喬木直接持有公司210.00萬股股份,通過長玻實業間接持有公司9,731.3299萬股股份,通過武漢長旭、武漢長謙、武漢旭永三個持股平臺間接持有公司0.5654萬股股份,合計持有股份占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41.9018%。
長利新材原擬在上交所主板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總數不超過7,910.00萬股,全部為公開發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數量不低于本次發行后總股本的25%。長利新材原擬募集資金503,070.50萬元,用于長利廣西硅科技產業園項目一期工程、長利北海研發中心項目、武漢研發中心建設項目、長利漢南玻璃加工中心技術改造項目、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長利新材的保薦機構是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是許夢燕、金曉鋒。

因武漢長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薦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上交所終止其發行上市審核。

武漢長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利新材”)秉承“把玻璃做到極致”的發展理念,深耕玻璃行業,現有產品主要為浮法玻璃、鍍膜玻璃、光伏玻璃和其他深加工玻璃,定位中高端市場,產品被廣泛應用于建筑、房地產、交通運輸、光伏發電、裝飾裝修等領域。
浮法玻璃是公司重點產品,浮法玻璃產品厚度跨越1.5~15mm,已覆蓋市場全部主流規格,薄玻璃主要質量指標大幅優于國標水平,是國內浮法玻璃十強生產企業。
報告期內,公司按產品類別劃分的主營業務收入情況如下:

玻璃是一種重要的基礎材料,廣泛應用于房地產、交通運輸、光伏發電、汽車制造、電子制造、裝飾裝修、國防軍工等領域。目前,房地產是玻璃產品最主要的下游應用領域。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東為長玻實業,長玻實業直接持有公司20,628.4615萬股股份,占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86.9422%。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易喬木先生,合計持有股份占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41.9018%。
主要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
報告期各期,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223,999.97萬元、231,191.07萬元、339,892.84萬元和140,347.9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33,866.02萬元、56,397.17萬元、105,591.79萬元和18,283.26萬元。

發行人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最近3年凈利潤均為正,且最近3年凈利潤累計不低于1.5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6,000萬元,最近3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1億元或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10億元。
本次募集資金運用
本次公司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將用于投資以下項目:

產業政策調整的風險
為有效化解包括平板玻璃在內的部分行業結構性產能過剩問題,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2013年10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明確禁止上述行業建設新增產能項目,并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支持和培育優強企業發展壯大。工信部針對玻璃行業先后出臺了《平板玻璃規范條件(2014年本)》《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等政策法規,進一步明確了玻璃行業產能置換辦法,新建平板玻璃項目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
上述政策法規限制了平板玻璃企業新增產能,且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亦不排除未來國家進一步收緊產能政策的可能,將可能對公司規模擴張產生不利影響。但另一方面上述政策法規抬高了平板玻璃行業門檻,扼制了行業的無序擴張,從而保證市場供給端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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