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玻璃幕墻對玻璃選用要求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條款:
第六條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墻(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頂)、吊頂;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所稱的部位。
相關資料:
玻璃幕墻采用的玻璃應是安全玻璃,主要有鋼化玻璃、夾層(夾膠)玻璃、中空玻璃、防火玻璃、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和低輻射鍍膜玻璃(LOW-E)等。具體的選用要求如下:
1.幕墻應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厚度不應小于6mm,全玻璃幕墻肋玻璃的厚度不應小于12mm。
2.當玻璃幕墻采用熱反射鍍膜玻璃時,應采用真空磁控陰極濺射鍍膜玻璃或在線熱噴涂鍍膜玻璃。用于熱反射鍍膜玻璃的浮法玻璃的外觀質量和技術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浮法玻璃》(GB11614)中的優等品或一等品規定。
3.幕墻的中空玻璃應采用雙道密封。明框幕墻的中空玻璃應采用聚硫密封膠及丁基密封膠的隱框和半隱框幕墻的中空玻璃應采用硅酮結構密封膠及丁基密封膠;鍍膜面應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幕墻的夾層玻璃應采用聚乙烯醇縮丁醛(PVB)膠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夾層玻璃。點支承玻璃幕墻夾層玻璃的夾層膠片(PVB)厚度不應小于0.76mm。
5.鋼化玻璃應符合GB9963《鋼化玻璃》的各項規定。
6.所有幕墻玻璃均應進行邊緣處理。
更多要求:
1.框支承玻璃幕墻,宜采用安全玻璃。框支承玻璃幕墻包括明框和隱框兩種形式,是目前玻璃幕墻工程中應用最多的,本條規定是為了幕墻玻璃在安裝和使用中的安全。安全玻璃一般指鋼化玻璃和夾層玻璃。斜玻璃幕墻是指和水平面的交角小于90 度、大于75 度的幕墻,其玻璃破碎后的顆粒也會影響安全。夾層玻璃是不飛散玻璃,可對人流等起到保護作用,宜優先采用。
2.點支承玻璃幕墻的面板玻璃應采用鋼化玻璃。點支承玻璃幕墻的面板玻璃應采用鋼化玻璃及其制品,否則會因為打孔部位應力集中而致使強度達不到要求。
3.采用玻璃肋支承的點支承玻璃幕墻,其玻璃肋應采用鋼化夾層玻璃。采用玻璃肋支承的點支承玻璃幕墻,其肋玻璃屬支承結構,打孔處應力集中明顯,強度要求較高;另一方面,如果玻璃肋破碎,則整片幕墻會塌落。所以,應采用鋼化夾層玻璃。
4.人員流動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兒活動的公共場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擊的部位,尚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人員流動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兒活動的公共場所的玻璃幕墻容易遭到擠壓和撞擊;其它建筑中,正常活動可能撞擊到的幕墻部位亦容易造成玻璃破壞。為保證人員安全,這些情況下的玻璃幕墻應采用安全玻璃。對容易受到撞擊的玻璃幕墻,還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以免因誤撞造成危害。
5.當與玻璃幕墻相鄰的樓面外緣無實體墻時,應設置防撞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