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支持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用地,國土資源部2016年10月28日發布《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對于此前社會關注度頗高的光伏產業用地,指引明確,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
因光伏產業占地面積大,用地性質的認定一直處于模糊地帶。此前,社會上對此一度存在爭議,今年下半年,國土資源部明確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要求對于之前已經使用農地建設的“農光結合”“漁光一體”光伏發電項目加強跟蹤監測。
指引的第八條明確指出,各類產業用地均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