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2月4日,巴西工業外貿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19年第4號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阿根廷、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餐桌用玻璃器皿(葡語:objetos de vidro para mesa)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南共市稅號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
案件回顧:
2009年10月28日,巴西對原產于或進口自阿根廷、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3月1日,巴西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印尼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南共市關稅號70134900)作出反傾銷終裁,對中國、印尼和阿根廷的涉案產品征收的反傾銷稅分別為1.70美元/千克、0.15美元/千克和0.18美元/千克~0.37美元/千克。硼硅酸鹽玻璃制(耐火玻璃)餐具、壺、瓶子等產品不在征稅范圍。2016年2月29日,巴西對原產于或進口自阿根廷、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6年12月23日,巴西對原產于或進口自阿根廷、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餐桌用玻璃器皿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延長上述國家涉案產品的現行反傾銷稅,涉案產品的南共市稅號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稅號7013.28.00和7013.37.00項下的部分甜品碗也在征稅范圍內。2017年2月13日,巴西對原產于或進口自阿根廷、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啟動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2017年5月8日,巴西對原產于或進口自阿根廷、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餐桌用玻璃器皿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最終確定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上述涉案國的下列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用于果汁和飲料的帶水龍頭的鈉鈣硅玻璃漏斗和水壺(容量1.5升~10升)。